天津工业大学校园网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为校园网建设的领导机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为学校校园网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
第二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规以及CERNET、天津工业大学有关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校园网管理人员要加强校园网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按章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按章依法进行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四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有伤风化的信息。禁止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不得利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或其他网络设备,不得以虚假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办理入网手续,不得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校园网资源。
第八条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九条 校内网接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及信息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校园网用户应及时报告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或校保卫处。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将提出警告或停止其使用校园网;情节严重者,提交学校行政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加倍收取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费用。
(一)制作或传播下列信息者:
1.违反国家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批准,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学校、部门或他人网络连接的。
2.通过扫描、侦听、破解口令、安置木马、远程接管、利用系统缺陷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的。
3.冒用他人和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名义从事网上活动的。
(三)盗用校园网资源、他人账号或IP地址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1.对使用信息炸弹,致使校园网络系统或连网计算机系统发生阻塞、溢出、处理机忙、资源异常消耗、死锁、瘫痪等运行异常的。
2.对收到的境内外反动电子邮件不及时报告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或校保卫处,而继续散发的。
(五)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以上不能涵盖的所有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将参照以上条款,视情节予以处罚和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停止使用校园网后,如需使用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对主动向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报告自己非法使用IP或网络资源者,将酌情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校园网用户若在校园网服务系统上散布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信息,校园网的系统记录可作为校园网用户违反法律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