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建设及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2-09-21浏览次数:10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津工大〔202134                      


 

 

 

 

天津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建设及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面向行业产业当前及未来人才重大需求,面向教育现代化,强化产教融合的专业学位育人机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的通知》(学位[2020]20号)、《市教委关于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指导意见》(津教委规范[2019]4号)和《市教委关于加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津教规范[2019]8号)等文件要求,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保障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以我校为主体,结合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需求,与相关行业产业、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共同搭建的多层次、多渠道相互融合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平台,可作为各类研究生的实践创新平台。

第二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要以提升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为目标,强化产教融合育人机制,创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加快培养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为行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二章  联合培养基地建设

第三条  学校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培养单位)都应建立若干能够满足研究生专业实践要求的联合培养基地,各培养单位是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单位,联合培养基地遵循按需设立、规范管理、稳定有序、讲求实效、注重示范、培育升级的建设管理原则。

第四条  联合培养基地建立标准主要考虑以下条件:

(一)合作单位对高等教育事业有较高的热情,致力于与学校联合培养国家亟需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任务;

(二)合作单位具有一定规模,能满足我校相关专业学位类别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学习需要,在所属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合作单位具有一定数量、在研究领域与研究生培养方向密切相关的现场指导教师;

(四)合作单位具有一定的工程项目或应用型研发项目支撑,能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指导研究生;

(五)优先考虑吸纳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就业的合作单位;

(六)具有培养研究生的生活学习环境等基本条件以及联合培养研究生和导师指导等方面的制度与安全保障。

第五条  校级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流程包括:

(一)申请单位根据研究生培养需求,与相关合作单位接洽,达成初步联合培养共识;

(二)申请单位填写“天津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申请表”,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三)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天津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协议书”,明确基地的内容与培养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等,根据协议内容开展基地运行、建设及管理。

 

第三章  联合培养基地管理

第六条  成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工作小组,由合作单位、培养单位人员共同组成,制定基地发展规划,负责基地建设、发展及运行管理。

第七条  合作单位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实践管理,制订基地实践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人负责研究生日常管理,安排具体实践岗位、工作内容,保障实践学习、生活必要条件,并做好实践考核工作。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应为联合培养基地明确专人负责每次进入基地研究生的安全教育以及研究生实践的组织实施、培养质量监控及就业指导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主要包括基地的保障条件、人才培养成效、组织和制度建设等。学校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市级或国家级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第四章  联合培养基地实践

第十条  根据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完成专业实践,原则上应在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后方可进入专业实践阶段,时间要求不少于半年。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校内导师和联合培养基地导师联合指导,校内导师为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

(一)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指导以校内导师为主,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学习计划;

2.推荐研究生到相关专业领域基地参与实践,并于基地导师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掌握研究生实践、学习等情况;

3.与基地导师共同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相关工作。

(二)基地导师由合作单位遴选、推荐,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指导以基地导师为主,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与技能培训,落实研究生实践具体内容,指导研究生基地实践及学习等;

2.在规定时间内,与校内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选题、开题、中期检查等相关工作,定期交流研究生培养工作,共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3.积极参与培养方案修订制定、实践课程开设、精品教材编写。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基地进行专业实践的基本要求包括:

(一)认真开展专业实践、课题研究与学位论文等工作,并承担基地一定的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基地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基地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校有关基地实践请销假管理办法,不得擅自离开基地;

(三)经常向学校及校内导师汇报思想、工作、生活情况;

(四)基地实践完成后,填报专业实践总结报告,登录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经导师、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国家级、市级、校级”三级示范性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对于获得市级及以上示范性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学校给予专业学位招生计划支持。

第十四条  合作单位设立研究生实践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实践、学习及生活保障,包括研究生工作条件、食宿安排、交通及生活补贴。鼓励合作单位加大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经费投入,强化基地科研、实践成果的产出和转化应用。

第十五条  研究生的研究成果,基于合作单位科研与工程项目的归合作单位所有,来源于天津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的归学校所有。研究成果的使用由参与方共同商定;对于涉密项目,相关方面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六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如需进入联合培养基地,培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工业大学

                           202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