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津工大〔2021〕141号
关于印发《天津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实行
弹性学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
为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天津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实行弹性学制的实施办法》,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工业大学
2021年11月19日
天津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实行弹性学制
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以提高人才培养能力为核心,以培育研究生成长成才为根本,深化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打破研究生修业年限限制,完善研究生培养体系,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教规范[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生培养实行弹性学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天津工业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分
第三条 基础学制。基础学制为研究生入学当年招生专业目录规定的学制。
我校现行的全日制研究生基础学制为2~5年。
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基础学制为4年;全日制硕博连读研究生基础学制为5年。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基础学制分别为:工学、理学和艺术学门类以及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学术学位研究生,电子信息、机械、材料与化工、能源动力、艺术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基础学制为3年;文学、经济学和管理学门类以及法学学科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基础学制为2.5年;会计硕士和金融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基础学制为2年。
第四条 弹性学制。基于基础学制、可伸缩修业年限及学位申请受理期限的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
基础学制(年) | 修业年限(年)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学位申请受理期限(年) |
2 | 1.5 - 4 | 1.5 - 7 |
2.5 | 1.5 - 4.5 | 1.5 - 7 |
3 | 2 - 5 | 2 - 7 |
4 | 3 - 6 | 3 - 9 |
5 | 4 - 7 | 4 - 9 |
第五条 完全学分制。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由学位课学分、非学位课学分、必修环节学分三部分组成。研究生可根据研究方向制定个性化的学分计划,并在修业年限内完成。
1. 学位课:由公共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方向课程等组成。
2. 非学位课:由公共选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组成。
3. 必修环节由学术活动和实践环节或专业实践组成。
4. 学分计划中的非学位课学分可从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内外的学位课或非学位课获得。
5. 课程互换与学分认定。经导师、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确认的外校或国(境)外课程,可对照所在学科专业的个人学分计划进行课程互换,以及相应修读所取得的课程成绩换算与学分认定。
第三章 毕业与学位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位申请受理期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各环节学分,达到所在学科专业的答辩要求,可申请答辩,答辩通过后准予毕业。
第七条 研究生在基础学制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未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延期毕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修业年限上限。
第八条 研究生在基础学制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各环节学分,但未完成学位论文或评审未通过,可申请结业。
第九条 研究生在修业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经过延期,修满各环节学分,但仍未完成学位论文或评审未通过,可申请结业。
第十条 结业生在学位申请受理期限内达到所在学科专业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毕业。
第十一条 在学位申请受理期限内达到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按照国务院学位条例和学校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